关于第36932190号“大梦纺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梦纺醒 36932190

阅读:113170 2020-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芳 被申请人:河南柔奢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对第36932190号“大梦纺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梦纺醒”为成语“大梦方醒”不规范使用,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

  申请人:李芳

  被申请人:河南柔奢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对第36932190号“大梦纺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梦纺醒”为成语“大梦方醒”不规范使用,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仅提交了身份证明,未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领取答辩通知,但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大梦纺醒”是对成语“大梦方醒”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对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正确认知汉语成语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932190号“大梦纺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梦纺醒 369321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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