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邢冬冬
申请人因第12208772号“豫兴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8793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于2020 年5月27日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鉴于复审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