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道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85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7696号“正大富通及图”商标、第15625859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构图元素、整体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获奖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