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亿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0813号“ALaM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复审中引证的第8491508号“艾拉蒙ALAM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4962888号“阿拉摩登;ALAM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9923号“ALAM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类似的商品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