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媒联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67034号“传媒 茶话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2338号“G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27518号“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50911号“新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形、含义、商标构成、外观视觉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由文图组合,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推广业务合同、对应发票和发布的文章;传媒茶话会公众号后台数据统计;组织活动大会资料;影响力和所获荣誉;宣传推广;工艺捐赠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通过与央视网、央广网、中国新闻周刊、新浪、如新、快手、新时代健康、广州海街、九奥等合作在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2017年至2020年,申请人的“传媒茶话会”公众号发文被阅读量最高达154.2万次。
2、2019年举办的首届高校冰球联赛、中宣部、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北京青年报、山西日报、第七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等都对申请人的“传媒茶话会”进行了相应的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传媒 茶话会”及图形构成,虽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传媒”,但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申请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加之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是直接面对和接触服务的提供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思考型消费,相关公众在选择服务项目时,会对指定使用服务的提供者施以较高的注意力,进行慎重的选择。基于以上因素,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为文图组合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也增加了其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