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坤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23914号“净尔康 JING ER KA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