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50856号“S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2679号“SSS”商标、第14683137号“SSS”商标、第1732943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油田开采分析;测量;化学分析;细菌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材料测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