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71221号“杨森银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杨森银康 18571221

阅读:109177 2020-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王洪艳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4日对第18571221号“杨森银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杨森”商标及其在华最大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具有极高知名度,“杨森”已经成为在中国享有驰名效应的商标及商…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王洪艳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4日对第18571221号“杨森银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杨森”商标及其在华最大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具有极高知名度,“杨森”已经成为在中国享有驰名效应的商标及商号。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12633号“杨森”商标、第912187号“杨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成为在“人用和兽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损害申请人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明显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将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介绍;2、申请人排名情况;3、申请人在中国子公司的介绍及相关主体资格材料;4、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审计报告、销售额统计数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销售情况材料;6、广告合同、广告投放统计数据、广告费用发票等广告宣传情况材料;7、1999和2000年颁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8、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9、申请人品牌及在华子公司、申请人达克宁品牌产品所获部分奖项;10、在先行政判决书;11、以“王洪艳”为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上的检索结果;1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6月7日第160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兽医用药、医用敷料、卫生内裤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5类人用和兽用医药制剂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1类用于制药的化学品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有6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北冰洋”、“利君金匠”、“同仁青花瓷”、“三金刻康”、“葵花药师”、“哈三厂san chang ha及图”、“OMLONG欧姆隆”、“双沟御室”、“乔治•纪梵喜”、“善存药师”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但本案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故申请人主张仅属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畴。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杨森银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杨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和兽用医药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医用敷料、卫生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被损害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的程度,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引起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相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是指除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北冰洋”、“利君金匠”、“同仁青花瓷”、“三金刻康”、“葵花药师”、“OMLONG欧姆隆”、 “乔治•纪梵喜”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上述商标多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考虑到而被申请人也并未进行答辩对争议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以及证明对于其注册的大量商标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571221号“杨森银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杨森银康 185712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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