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72400号“百岁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岁沟 27272400

阅读:95532 2020-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惠诚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0日对第27272400号“百岁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惠诚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0日对第27272400号“百岁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百岁山”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三、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200多件商标,包括与“绿瘦”、“燕之屋”、“御泥坊”等知名品牌、“水立方”等知名景点名称、“雷军”、“禇时健”等名人姓名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其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及“百岁山”商标所获部分荣誉;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产品图片;部分广告发票;产品审计报告;纳税资料文件;申请人参加的公益救灾活动情况;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的推荐函;维权记录;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系正常商业行为,并非囤积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证据包括:争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申请人商标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质证时重申了申请时的主要理由,并提交了被申请人多个“百岁沟”的商标流程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查询结果;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定及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注册,后经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日为2019年12月21日(见第1676期《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制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上,经转让及变更程序,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百岁沟”商标、“御窝坊”、“燃立方”、“雷军”、“禇时健”、“赵秉忠”等227件商标。

  4、我局曾在2014年12月29日商评驰字[2014]98号的通报、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0494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0494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第32类“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9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9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制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景田”、“百岁山”使用于“水;矿泉水”商品上销售情况良好,销售范围广泛,并获得了诸多荣誉。同时,申请人还斥巨资对“景田”、“百岁山”品牌进行了持续、大范围的广告宣传,使得“景田”、“百岁山”矿泉水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另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近期都在个案当中将“景田”、“百岁山”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加以保护。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 “百岁山”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百岁沟”与引证商标“百岁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的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造成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因此,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的“百岁山”商标具有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至我局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多个“百岁沟”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 “御窝坊”、“燃立方”、“雷军”、“禇时健”、“赵秉忠”等与知名品牌、国内知名景点名称及名人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景点名称、知名人物姓名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272400号“百岁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岁沟 272724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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