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07464号“GOLDEN BRIDGE DALT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GOLDEN BRIDGE DALTON及图 21407464

阅读:127129 2020-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道尔顿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878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

  申请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道尔顿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878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06209号“THE DALTON SCH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辅导(培训);寄宿学校”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其市场营销情况说明、提及原异议人的相关影视作品简介、原异议人学校学生在中国参加交流活动的照片、国家图书馆“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所收录的有关原异议人的报纸文章、相关报道等可以证明,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的“THE DALTON SCHOOL”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英文部分“DALTO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辅导(培训);寄宿学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特殊性,实际使用中不具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知识产权,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积累起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书面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登记并使用的字号“DALTON”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导致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4、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开展不正当竞争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客观上扰乱了中国商标注册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总则》第七条等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对原异议人及引证商标的网络媒体宣传报道证据;用以证明原异议人及其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恶意的证据;相关学者观点、司法判例证据。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7日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摄影;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辅导(培训);寄宿学校服务上获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87810号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辅导(培训);寄宿学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不予注册复审范围应限于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内容,异议决定核准注册部分的内容已经生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我局在下文中对异议决定核准注册的商品及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均不再评述。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被异议商标复审的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辅导(培训)、寄宿学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或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DALTON”,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引证商标产生区别性。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原异议人援引该规定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属于该规定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原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4、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原异议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异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总则》等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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