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04590号“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 25204590

阅读:76656 2020-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洛法克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雷诺斯波特张伯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893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寻人调查;临时照料宠物…

  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洛法克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雷诺斯波特张伯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893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寻人调查;临时照料宠物”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0936号“RPC”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法律服务;安全保卫咨询”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原异议人公司的合伙人证词及其中文译文、异议人所获得的部分荣誉、环太平洋律师协会杂志等证据资料可以证明雷诺斯波特张伯伦公司(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 LLP)是一家主要致力于管理个人数据的公司,经原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公司名称字母完全相同,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了与其他国外品牌或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的“MACFARLANES”、“OGLETREE DEAKINS”、“STONYFIELD”等商标。被异议人未能就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该情形难谓巧合亦难谓正当。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为了业务发展需要,并无恶意也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书面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异议人公司英文名称为“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 LLP”,申请人将与原异议人字号完全相同的的英文文字作为被异议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2、“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既是原异议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又是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0936号“R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全称,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能够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4、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5、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经公证认证的原异议人公司合伙人证词及中译文;证据2-11为网页截图及标题为香港律师会的文件(内容均为外文,未经翻译);证据12为“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及“RPC”商标的注册信息;证据13为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证据14为他人对申请人所提的异议申请文件。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7日获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5类寻人调查;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伴有火化的宠物葬礼服务;殡仪;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信息服务;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服务;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6099766号“捕鱼人生”商标、第26102045号“糖果公主”商标、第26083229号“金游掼蛋”商标、第26096561号“探险时光”商标、第26094638号“三国归来”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游戏名称、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虽然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了其使用“RPC”作为企业名称“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对应缩写的情况,但是在案证据多为境外证据且未经翻译,难以认定“RPC”与“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已在本案所涉服务上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RPC”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还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英文字号“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未经翻译的外文,且形成地点不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字号及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在本案所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进而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原异议人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3、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4、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七十多件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广泛,已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需要,其中亦有包括“捕鱼人生”等多件与他人知名知名游戏名称、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虽然该条款系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被异议商标尚未取得注册,但是根据法律的目的解释及当然解释方法,以及行政和司法的效率原则,得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之事由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能够作为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事由乃法律应有之义。因此,本案参照适用该宣告商标无效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此外,原异议人援引和我局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具体规定进行适用,其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5、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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