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卫生之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95892号“HARP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3667号“海瑞客 HARIC”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