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梵科(北京)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6209号“中奇仁和ZHONGQIRENHEYANG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94441号“中承仁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按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中奇仁和”与引证商标“中承仁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