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宝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宝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40062号“宝能B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376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复审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变更证明。
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4、商标转让协议书、转让公证书、转让证明;
5、珠海俪栈酒店热泵热水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及发票;
6、大唐国际高要热电公司宿舍楼热水设备采购购销合同、合同设备清单及发票;
7、广州雅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屋面空气源热泵热水及冷水系统安装合同、报价清单表及发票;
8、珠海市利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空气源热泵及承压储水罐设备采购购销合同、合同设备清单及发票;
9、珠海市利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热水系统控制柜采购购销合同、报价清单及发票;
10、东莞金州纸业有限公司太阳能联合热泵中央热水系统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及发票;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转让证明;
12、广州宝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从东莞市众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空气能热泵热水器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检测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
13、宝能画册印制合同及发票;
14、公司名片;
15、宣传图册;
16、产品图片。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顺德保能实业有限公司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2018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广州宝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5月2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广州宝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原撤销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为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情况,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显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许可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5为热泵热水工程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合同上方显示有复审商标,合同内容为安装中央热水系统,发票中显示的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中央热水系统;证据6为空气源热泵、承压储热水罐及水泵设备采购购销合同、合同设备清单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合同及合同设备清单上方显示有复审商标,合同内容为中央热水工程项目,合同设备清单中显示有设备名称对应的品牌:浙江/生能、广东/大江、杭州/南方,发票中显示的名称为空气源热泵热水设备;证据7为空气源热泵热水及冷水系统安装合同、报价清单表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合同及报价清单表上方显示有复审商标,合同内容为空气源热泵热水及冷水系统安装,发票中显示的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空气源热泵热水及冷水系统;证据8为空气源热泵及承压储水罐设备采购购销合同、合同设备清单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合同及合同设备清单上方显示有复审商标,合同内容为中央热水工程项目,合同设备清单中显示有设备名称对应的品牌:浙江/生能、广东/大江,发票中显示的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热泵热水机、金属制品*热水箱;证据9为热水系统控制柜采购购销合同、报价清单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合同及报价清单上方显示有复审商标,合同内容为中央热水工程项目中关于采购热水系统控制柜事宜,发票中显示的名称为配电控制设备*热水系统控制柜;证据10为太阳能联合热泵中央热水系统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合同上方显示有复审商标,合同内容为中央热水系统供货与安装工程,发票中显示的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中央热水系统;证据11显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可东莞市众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12为原撤销被申请人购买空气能热泵热水器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检测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合同为原撤销被申请人采购设备合同,发票中未显示商标,送货单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商标,检测报告中显示的商标为众力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安装使用说明书为自制证据;证据13为宝能画册印制合同及发票;证据14、15、16均为自制证据。综合考虑原撤销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