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茂庭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78643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2095号“鹿角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