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075385A号“夸克企业顾问QUATEC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夸克企业顾问QUATECH 15075385A

阅读:66063 2020-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夸克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75385A号“夸克企业顾问QUATE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617号决定,于2020年04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夸克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75385A号“夸克企业顾问QUATE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617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6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对应,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在行业中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获得的荣誉;2、作品登记证书;3、出版的书籍期刊;4、百度百科介绍;5、保密协议及发票;6、宣传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登记信息及百度百科介绍;2、“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3、《项目管理七杯茶》书籍的出版情况;4、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中检索《夸克论坛》的结果;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官方备案的征信机构对“夸克(中国)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6、被申请人官网中实际使用的品牌情况;7、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2015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1为企业获得的荣誉,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为作品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无关;证据3为出版的书籍期刊的封面截图,其中《项目管理七杯茶》由夸克商学院著,出版日期为2012年,《夸克论坛》中显示的名称为:夸克(中国)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夸克商学院、夸克(中国)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证据4百度百科介绍均为关于夸克(中国)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关;证据5中保密协议及发票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保密协议上方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协议中显示被申请人担任企业顾问,发票中的名称为:咨询费,可以形成对应关系;证据6宣传册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咨询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与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咨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075385A号“夸克企业顾问QUATEC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夸克企业顾问QUATECH 15075385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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