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蓝皮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行追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1967号“蓝皮册INP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蓝皮册”、对应拼音“LANPICE”及英文“INPODS”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40471号“INPOWS”商标、第28601287号“INPOSS”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