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39879号“升职加薪筷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升职加薪筷聘及图 39539879

阅读:49820 2020-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9879号“升职加薪筷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智联招聘是国内最早、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商之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经过图形化设计,不能等同于…

  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9879号“升职加薪筷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智联招聘是国内最早、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商之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经过图形化设计,不能等同于“升职加薪快”, 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且现已有多个含有“升职”、“加薪”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升职加薪筷”经过艺术设计,但其中“筷”字与“快”字呼叫相同,仍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升职加薪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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