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好同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企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6832号“好同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99355号“好瞳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99355号“好瞳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05960号“元 同学 YUAN QI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05975号“元 同学 YUAN QI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园区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净化剂;消毒湿巾;纸手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好同学”、对应拼音“HAOTONGXUE”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