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5901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2859016

阅读:84074 2020-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神兽娱乐媒体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原创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版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59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0950号决定,于2020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神兽娱乐媒体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原创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版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59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0950号决定,于2020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创动漫A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资产托管及授权协议;2、“小猫大将”网络搜索结果、宣传报道情况;3、参加展会、周边产品照片;4、策划方案;5、合作协议、买卖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搜索结果。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原创动漫A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18类毛皮、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旅行包、包装用皮袋、家具用皮装饰、伞、公文包、帆布背包商品上。后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资产托管及授权协议证据,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3、4的“小猫大将”网络搜索结果、宣传报道情况;参加展会、周边产品照片;策划方案证据,多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证明力较弱,部分证据亦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的合作协议、买卖合同及发票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如申请人复审理由及证据可知,复审商标图形为其“小猫大将”动画片作品的卡通形象,申请人提交的儿童书包、周边产品照片证据中的周边产品等系根据上述卡通形象的整体外观设计而成,作为“小猫大将”动画片作品及卡通形象推广宣传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证据,且儿童书包照片证据中虽含有猫图形,但显示的中文标识为“方点幼儿园”、“墩墩宝贝成长中心”等,该图形应为儿童书包外观设计中的一部分,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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