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海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佰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50075号“海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4806号“海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17期),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