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42319号“享福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享福荟 41142319

阅读:100627 2020-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慧享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42319号“享福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6460号“福享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共存声明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

  申请人:上海慧享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42319号“享福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6460号“福享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共存声明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予以共存,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142319号“享福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享福荟 411423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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