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488838号“社区星力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社区星力量 30488838

阅读:81950 2020-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太德励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康乾晖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2日对第30488838号“社区星力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国内知名节目《中国星力量》,易引起相关公众的…

  申请人:上海太德励拓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康乾晖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2日对第30488838号“社区星力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国内知名节目《中国星力量》,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光纤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电话业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申请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中国星力量》节目相联系。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的属性并无直接描述性,应不致对相关公众的认知造成误导。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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