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7514号“LGF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GF及图 8057514

阅读:116823 2020-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57514号“LG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417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57514号“LG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417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41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合格证书、标识定购合同及发票;

  2、被申请人与温州科杰标牌有限公司签订的阀门及配套件供应协议书;

  3、工业品买卖合同、附件清单及发票;

  4、产品图片、产品宣传画册、企业网站截图;

  5、企业展会合同、发票、照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合格证书、标牌无法证明商标使用时间,标识定购合同所涉金额与发票金额无法对应,且定购标牌本身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阀门及配套件供应协议书未盖骑缝章,不能证明合同签订时间,且该合同未体现具体商品。被申请人提供的公证书仅公证了发票,未公证工业品买卖合同,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且所有合同页眉均使用图形商标,而非复审商标。产品图片、产品宣传画册、企业网站截图均无法证明商标使用时间。企业参展资料未出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14日被我局核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2017年4月18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其与襄阳中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涉及的商品为阀门类产品,并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上述交易活动均发生在复审期间内,工业品买卖合同完整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证据1、2、4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图片等使用证据中显示有复审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合金钢、装卸货物用金属支架、钢丝、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垫圈、金属安全链、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57514号“LGF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GF及图 80575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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