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学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建国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4日对第29377393号“帮帮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目的以及其他特点。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目的以及其他特点。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帮帮办“核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目的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