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洛仑兹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波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1日对第27189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二、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过于简单的线条图形,不具有表示服务来源的作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图形具有一定设计,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