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倪泗玉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对第31716889号“麦旋沨WHEAT FLURR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及最知名的快餐服务集团之一,申请人的“麦当劳”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还推广了以“麦”为字首的“麦乐鸡”、“麦乐酷”、“麦乐送”等商标,“麦旋风”是申请人推出的明星冰淇淋产品。相关消费者已经将食品和饮料产品及餐饮服务上的“麦旋风”商标和其他“麦”字头商标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关系。“麦旋风”商标曾被法院认定为冰淇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46857号“麦旋风”商标、第11996021号“麦旋风”商标、第15709680号“麦旋风”商标、第8666342号“麥旋風”商标、第534258号“麦”商标、第636097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7号“麦当劳”商标、第528161号“麥當勞”商标、第630280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6号“麦当劳”商标、第529116号“麥當勞”商标、第533087号“麦”商标、第630312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5号“麦当劳”商标、第532018号“麥當勞”商标、第11539032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第769364号“麥當勞”商标、第13572421号“麦旋风”商标、第15950517号“McFLURRY”商标、第17635711号“麦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麦旋风”商标的情形。
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商标的知名度理应知晓,其企图利用申请人及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官网资料;
2、申请人在《财富》、《福布斯》等排行版排名证据;
3、申请人的电视、网络及报纸宣传、赞助体育赛事等广告宣传证据;
4、国家图书馆检索的中国知网、慧科中文等对申请人及商标的相关报道;
5、申请人商标曾获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
6、申请人“麦”字头商标在店铺、商品及宣传材料上的使用证据;
7、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许可使用备案;
8、在先相关裁定及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八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九、十、十一、十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果汁刨冰、冰淇淋、饼干、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十一核定使用在第32类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啤酒、姜汁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咖啡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麦旋沨”、英文“WHEAT FLURRY”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麦旋沨”文字与引证商标十二“麦”、引证商标十三、十四“麦当劳”、引证商标十五“麥當勞”、引证商标二十一“麦麦”相比较,在文字组成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WHEAT FLURRY”与引证商标二十“McFLURRY”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啤酒、姜汁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麦旋风”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