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308168号“捕鱼达人联想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捕鱼达人联想版及图 18308168

阅读:19303 2020-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08168号“捕鱼达人联想版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70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

  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08168号“捕鱼达人联想版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70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第41类上已在先拥有第9274646号“捕鱼达人”商标,商标局错误的将申请日晚于申请人拥有的第9274646号“捕鱼达人”商标的第13089480号“捕鱼达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作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加以引证,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的规定。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主观恶意。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异议人1的“捕鱼达人”商标未达到驰名的程度。

  4、申请人在先将“捕鱼达人”商标使用在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

  5、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1拥有的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6、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2拥有的第778188号“联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7、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原异议人2的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

  8、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原异议人2的在先商号权。

  9、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10、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状态查询、司法判决、网页证据、荣誉、证词、销售、媒体报道等证据。

  原异议人1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原异议人2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原异议人1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1拥有的的引证商标一、第11488642号“捕鱼达人”商标、第13205313号“捕鱼达人”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1的“捕鱼达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捕鱼达人”游戏已经成为知名商品,“捕鱼达人”商标甚至已属于驰名商标。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原异议人1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4、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1“捕鱼达人”游戏软件、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原异议人1请求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在异议程序中原异议人1提交了主体情况说明、网页证据、关联公司情况、获奖及荣誉、专利证书、销售证据、宣传推广证据、媒体报道、行政裁定、司法判决、授权许可合同等证据。

  原异议人2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2拥有的“联想”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2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2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

  综上,原异议人2请求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在异议程序中原异议人2提交了驰名认定、获奖及荣誉、行政裁定、司法判决等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中针对原异议人1的答辩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1488642号“捕鱼达人”商标、第13205313号“捕鱼达人”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近似商标。

  2、申请人在第41类上在先拥有第9274646号“捕鱼达人”商标。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1的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4、原异议人1拥有的“捕鱼达人”商标并不具有知名度,亦未达到驰名的程度。

  5、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抢注的情形。

  6、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在异议答辩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商标状态查询、司法判决、网页证据、荣誉、证词、销售、媒体报道等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中针对原异议人2的答辩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2拥有的第41类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原异议人2已驰名的“联想”商标的摹仿。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2的在先商号权。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抢注的情形。

  5、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6、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在异议答辩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行政裁定、司法判决、荣誉、广告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原异议人1拥有的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玩具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文字包含原异议人1引证商标一文字“捕鱼达人”并独立突出显示,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1另称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恶意抢注行为等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实际培训(示范)、组织体育比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经营彩票等。原异议人2拥有的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教育业、组织文化和教育展览、书籍出版业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文字包含原异议人2引证商标二文字“联想”,并独立突出显示,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2“联想”商标曾被商标局认定在计算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异议人2企业名称亦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原异议人2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联想”商标及原异议人2商号名称中的显著标识部分“联想”,若准予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2较高知名的“联想”商标及企业商号产生关联,并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来自于原异议人2,从而造成原异议人2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构成对原异议人2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权及在先商号权的侵犯。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27日在第41类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1、2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由原异议人1于2013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尚未获得初步审定。

  3、引证商标二由原异议人2于1993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业、组织文化和教育展览等服务上,1995年2月21日核准注册。

  4、第11488642号“捕鱼达人”商标由原异议人1于2012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遥控装置商品上,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第13205313号“捕鱼达人”商标由原异议人1于2013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第13205313号“捕鱼达人”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1999年1月5日商标局在商标监(1999)35号通知中认定原异议人2的“联想”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三年期间,商标局在商评字【2013】第144765号关于第4608718号“联想之光LIANXIANGZHIGUANG”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15)商标异字第34230号关于第11391676号“连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多件行政裁定中认定原异议人2的“联想”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第11488642号“捕鱼达人”商标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捕鱼达人联想版”与引证商标一“捕鱼达人”、引证商标二“联想”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相近之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和教育展览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上述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经营彩票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经营彩票等服务与第11488642号“捕鱼达人”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遥控装置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异议人2拥有的“联想”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2“联想”商标的复制、摹仿。加之,现代企业多元化经营发展的需求,消费者业已逐渐习惯于知名企业的跨领域、跨行业的经营模式,被申请人将被异议商标注册在第41类经营彩票服务上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造成对服务提供者发生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捕鱼达人联想版及图”的文字与原异议人2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号“联想”存在一定区别,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2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鉴于申请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申请商标,而本案中我局在上述服务上已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1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原异议1在异议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捕鱼达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经营彩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故被异议商标在经营彩票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4、原异议人1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原异议人1在异议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捕鱼达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经营彩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因此,原异议人1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原异议人2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称其拥有的第9274646号“捕鱼达人”商标申请注册早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的情形,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308168号“捕鱼达人联想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捕鱼达人联想版及图 183081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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