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兄弟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7187号“好兄弟事上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1041328号“好兄弟干一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处于驳回复审待审中,权利待定。申请商标与第25734593号“事上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显著部分、整体效果、呼叫读音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0]第000023205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是否生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