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兄弟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88466号“好兄弟事上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620383号“好兄弟及图”商标、第8458777号“好兄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显著部分、整体效果、呼叫读音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愿意放弃第33类与第30类冲突商品,以避免与之冲突。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第33类与30类冲突的商品即果汁,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果汁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果汁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