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40660号“IF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FT 23340660

阅读:128086 2020-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康运动与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阿不 委托代理人:北京紫金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6日对第23340660号“I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家用健身器材制造商和经营商,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IFIT”商…

  申请人:爱康运动与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阿不

  委托代理人:北京紫金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6日对第23340660号“I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家用健身器材制造商和经营商,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IFIT”商标在健身器材等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89268号、国际注册第1308187号(第28类)、第19642680号“I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官网。

  2、申请人“IFIT”产品介绍。

  3、“IFIT”相关信息网页。

  4、申请人各地专卖店照片。

  5、商评字[2020]第000026447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完全不同,核准使用的商品也不同。故争议商标应予以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许可合同。

  2、北京爱伏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介。

  3、合同、发票、收据、宣传海报、参赛报名表、获奖证书、参赛照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证据与其申请时所提交的理由、证据大体一致,故我局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01日提出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机器人;玩具无人机;棋;台球记分器;健美器;电子靶;杠铃;塑胶跑道;保护垫(运动服部件);人造钓鱼饵”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

  3、引证商标三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IF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英文“IFIT”在字母构成、识读发音等方面相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此外,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健美器;棋;电子靶;杠铃;人造钓鱼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跑步机;棋;射箭用器具;钓鱼用具”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机器人;玩具无人机;台球记分器;塑胶跑道;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故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健美器;棋;电子靶;杠铃;人造钓鱼饵”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340660号“IF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FT 233406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79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