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建容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思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向大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对第18285538号“XIANGDADA向大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容易使人产生联想,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不正当目的十分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赋予含义明确、定位清晰。二、申请人对于商业运作上的商标进行政治化,不符合市场规律,涉嫌恶意上纲上线。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依法注册享有专用权,经长期推广取得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包装袋与产品。
2、保护类目商标证书。
3、收据及发票。
4、合同及授权书。
5、实体门店及网店。
6、宣传及推广。
7、商标维护。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所有人晋江市衣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后经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福建向大大服饰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包含文字“大大”,核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