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93374号“GREEN 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0668号“GREENTECH及图”商标、第1749718号“碧云别墅 Green Villas及图”商标、第9966556号“OR-GREE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6736号“GREEN SWORD”商标、第5826998号“格林坊 Greenfoun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62063号“Green Dialys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与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相关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标识性字母均为“GREEN”,且申请商标未具有不致造成公众误认的其他明确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具有关联的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字母“GREEN”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显著标识性字母“Green”在字母构成上仅个别字母大小写不同,整体呼叫含义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和垃圾的销毁;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废物再生;废物处理(变形);废物粉碎机出租;空气净化;水处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研磨抛光;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空气净化;以及空气净化和水净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为“GREEN DATA”,指定使用在“金属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和垃圾的销毁”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