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39612号“CASTEL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STELLI G1439612

阅读:183132 2020-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612号“CASTEL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465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2621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2703…

  申请人:布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612号“CASTEL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465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2621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2703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81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8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69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及翻译件、引证商标一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原件,我局对此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39612号“CASTEL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STELLI G14396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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