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45973号“美素佳儿 源悦 Friso NA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80072号“nu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6759号“NATURA-HE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及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八及引证商标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23159号“源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15803号“源之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966号“悦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05913号“悦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15467号“源之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702152号“na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180071号“na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133492号“na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133492号“na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100690号“NU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419511号“nu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1419511号“nu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及第12100689号“NU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已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