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0056号“大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引证的第4476426号商标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撤销,第12730243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