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理想锅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01029号“IDEAL BOIL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8826号“理想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85269号“ID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29452号“理想 ID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且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IDEAL”和“BOILERS”上下结构组成。申请商标的“IDEAL”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认读英文“IDEAL”以及引证商标二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装置和设备、供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用水管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动干衣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