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拉科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6488号“TRACT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328号“TRAC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29282号“TRA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32392号“TRA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429282号“TRA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432392号“TRA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42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字母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控制设备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其字母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和人造珠宝、宝石和半宝石领域的信息的汇编和系统化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经营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相比较,其字母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规划和利用报告的编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供应链管理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研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宝石学服务等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