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861774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 41861774

阅读:97406 2020-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861774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并不侵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01078号“好太太 Haotaitai及图…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861774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并不侵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01078号“好太太 Haotaitai及图”商标、第8448215号“好太太 HaoDoaDoa及图”商标、第26136561号“科徕尼”商标、第26678243号“科徕尼”商标、第24961419号“科徕尼”商标、第766342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在先商标权。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二审诉讼中,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申请中;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人在先“科徕尼”商标进行的模仿、抄袭,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以驳回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五是对申请人在先“科徕尼”商标进行的模仿、抄袭;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申请中。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经形成商标识别功能,在消费市场上的顾客认知度非常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所获荣誉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714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好太太”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科徕尼”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汉字组合“科徕尼”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棺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棺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861774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 418617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2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