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866089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并不侵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02671号“好太太科莱尼”商标、第41598331号“好太太科莱尼”商标、第36526271号“好太太”商标、第17710839号“好太太”商标、第16342261号“好太太”商标、第39485236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20074259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24025905号“科徕尼”商标、第26693163号“科徕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的在先商标权。二、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申请中;引证商标二已经驳回,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五处于初审状态,并未获得商标权;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七、八处于无效宣告中。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经形成商标识别功能,在消费市场上的顾客认知度非常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所获荣誉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好太太 科徕尼”与引证商标一、二“好太太科莱尼”、引证商标四、五“好太太”、引证商标六、七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好太太”、引证商标八、九“科徕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核定使用的电锁、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