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恒康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18059号“美蔓莱MEIMANL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74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美曼莱”与引证商标“美曼莱”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挂毯、睡袋、床上用毯、蚕丝被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挂毯、睡袋、床上用毯、蚕丝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毛巾、浴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