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名扬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68745号“亿卤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第43类4306群组的服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41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餐馆;饭店;预订临时住所;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餐馆;饭店;预订临时住所;茶馆;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4306群组的服务,即“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自助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