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城方圆管理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24927号“人人社保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4757号商标、第14113258号商标、第11155684号商标、第13243212号商标、第12330870号商标、第13656227号商标、第16586643号商标、第41445280号商标、第41446395号商标、第414419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目前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处于撤三审查中,引证商标八至十目前已无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八、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十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人人社保网”与引证商标二“人人钟点工”、引证商标四“人人菜馆”、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人人猎头”引证商标六“人人购物广场”、引证商标七“人人酒”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人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