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神州通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96335号“神州通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725号商标、第32509325号商标、第41161960号商标、第41166095号商标、第19752848号商标、第22296051号商标、第18088670号商标、第13154201号商标、第7534611号商标、第414017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十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州通用”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神州通”、引证商标二“神州在线”、引证商标五“神州收藏”、引证商标六“神州广播”、引证商标七“神州在线”、引证商标八“神州文房”、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文字“神州高尔夫球会”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