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0420号“蚂蚁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7374号“蚂蚁短租 MAY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商标效力尚未最终确定,如被确认无效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造成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4348号“蚂蚁短租 may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64534号“蚂蚁短租 www.may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认二)、第11652980号“小蚂蚁 x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31089号“蚂蚁搬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蚂蚁金服”的系列金融服务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间已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使得申请商标一经推出就具有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五商标信息;部分蚂蚁系列商标注册证明。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蚂蚁智能”,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殡仪;交友服务;计算机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服装出租;殡仪;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