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蓝九天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橡胶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3423号“蓝九天 LJT PHARMACY 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的第36091350号商标、第30类的第36091350号商标、第9642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中含有近似“红十字”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