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66905号“新星NEW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星NEWSTAR 38266905

阅读:141016 2020-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6905号“新星NEW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01号商标、第5441748号商标、第6944211号商标、第8985577号商标、第3…

  申请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6905号“新星NEW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01号商标、第5441748号商标、第6944211号商标、第8985577号商标、第33009563号商标、第8352725号商标、第15490102号商标、第2535081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33700号商标、第36450432号商标、第135068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部分介绍、申请人名下“新星”、“NEWSTAR”商标档案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纸、硬纸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海报、地图册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新星”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新星”、引证商标四“新星堂”、引证商标五“新星”、引证商标六、七“小新星”、引证商标八“新星菲梦卡”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一“NOVA”含义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NEWSTAR”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字母“new star”、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字母“Newstarlabel”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镜头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一核定使用的纸、复印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266905号“新星NEW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星NEWSTAR 382669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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