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丽思欧雅玛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565194号“IR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1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冰箱;电吹风”商品上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相关判决、京东天猫售卖截图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冰箱、电吹风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污水净化设备两项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污水净化设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