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维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3120号“维壹科技 WayE Technolog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7345号“永孚置业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5631号“唯一”商标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78465号“wayye及图”商标、第36795718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