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依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凯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26741442号“伯纳天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5272771号“伯纳天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官方网页介绍;销售单及发票;关于引证商标网页搜索的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第26736765号“娇婴乐”商标、第26736675号“奥兰黛”商标、第26728723号“格莱达 GLADORE”商标、第26733831号“富朵”商标、第26741402号“艾禾美”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41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的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第26736765号“娇婴乐”商标、第26736675号“奥兰黛”商标、第26728723号“格莱达 GLADORE”商标、第26733831号“富朵”商标、第26741402号“艾禾美”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41件。其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